12月22日,深圳破产法庭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职务费用和报酬的保障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每案预付费用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万元,未按规定预付费用可导致程序终结。
《意见》指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足支付费用”的公益服务范畴。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通知债务人或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债务方需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足额支付。重整计划草案须明确破产费用的支付安排,法院将依法核定具体金额。
为确保制度落地,《意见》强化了程序约束。例如,破产申请前辅导阶段需告知债务人费用支付义务及后果;立案审查阶段,若债务人拒绝预付费用,法院可按撤回申请处理;若债务人或推荐人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管理人可申请终结重整程序。此外,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参照《意见》执行。
深圳自2021年实施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持续探索个人破产事务办理细则。此次新规通过细化费用保障机制,既明确各方责任,也增强了对管理人履职的支撑,有助于提升个人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意见》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标志着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制度构建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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