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一公司通报表扬员工凌晨3-5点加班并奖励其500元,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称,广东佛山某公司日前通报表扬一名员工并给予500元奖励,原因是其经常在凌晨3-5点仍能敏锐捕捉客户购买意向并促成订单。
通报中写道“凌晨3-5点本是人体最疲惫的时候,你却依然保持专业态度,用饱满的热情接待每一位客户......都能让客户感受到我们7天+24小时不打烊的服务品质。”

对此,公司客服回应,这确实是公司内部的通报表扬,由于近期在搞大促活动,订单量激增,公司加强了运营投入,“加班是个人意愿,不是公司要求的。凌晨三五点还在工作是个例,公司并不鼓励。对于员工的加班行为,公司会给予加班费。”
有网友认为公司此举变相鼓吹加班文化,不可取。

还有网友提醒职工们,工作之余应当保重身体。

打工人们
这些加班权益速来了解!
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企业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如果职工在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劳动纠纷中,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因加班费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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