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冰雪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滑雪爱好者投身其中,享受在雪场驰骋的快乐。但滑雪也是一项高危险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以及相关防护避让措施等。 如果在雪道上发生碰撞伤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12岁的小敏滑雪时撞伤他人,来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区一家滑雪场,当天12岁的小敏踩双板从高级滑雪道飞速滑下,在转过一个弯后,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撞上了前方踩单板滑雪的受害人严某。
从画面可以看到,由于撞击力度大,两人又滑出去较远距离才停住。紧急送医后,经鉴定碰撞直接导致26岁的受害人严某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手术治疗后,严某遵医嘱全休3个月。
事后,严某将小敏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小敏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2千余元。
小敏监护人认为严某主张的费用过高,小敏是未成年人,对于滑雪风险认知不足,事发前确认雪道无人才滑行,因严某中途横滑才发生意外事故。且滑雪场未警示安全须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级雪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
滑雪场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提示安全,事故是两人碰撞所致,与雪场无关,雪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严某在小敏前方滑行,小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没有证据支持严某在雪道内横穿,故小敏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滑雪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乌云嘎:法院在处理滑雪者之间碰撞纠纷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确定了滑雪者要遵循优先原则,也就是在前面的滑行者对雪道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小敏明显没有遵循这一规则。
由于肇事者小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敏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严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敏及其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安全规范: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有优先权
法官介绍,雪道上也有“交规”,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规定,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优先,“追尾”就是后者责任;还有在雪道内横穿、拐入时,是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这点类似并线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否则,拐入、横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苑某虽然未成年,但已是一名技术娴熟的滑雪爱好者,事发当天,他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经医院诊断,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参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六条的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据此认定,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当天除佩戴头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舒戈: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所以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参加者都应该对风险有所认知,除非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能自甘风险。
最后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义务 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滑雪者,首先自身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但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雪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或者雪场本身有安全隐患,那又该如何厘清安全责任呢?再来看刘某的经历。
刘某在某雪场聘请了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场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刘某认为,滑雪场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设备,自己摔倒很久后教练才发现并联系家属找来救助人员,为此,要求滑雪场赔偿自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但未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滑雪场虽自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亦对此不认可。最后法院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滑雪场对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洋:滑雪场作为经营者要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还有救援设备,在伤者受伤之后,要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固定视频证据,以避免在以后纠纷产生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滑雪者应佩戴护具 严格遵守雪道“交规”
法官提示,滑雪作为一项高风险体育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论是双板还是单板,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不得在雪道内无故停留、随意横穿。同时,还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手套、护膝等护具,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苗毅萌)
随着冰雪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滑雪爱好者投身其中,享受在雪场驰骋的快乐。但滑雪也是一项高危险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以及相关防护避让措施等。 如果在雪道上发生碰撞伤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12岁的小敏滑雪时撞伤他人,来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区一家滑雪场,当天12岁的小敏踩双板从高级滑雪道飞速滑下,在转过一个弯后,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撞上了前方踩单板滑雪的受害人严某。
从画面可以看到,由于撞击力度大,两人又滑出去较远距离才停住。紧急送医后,经鉴定碰撞直接导致26岁的受害人严某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手术治疗后,严某遵医嘱全休3个月。
事后,严某将小敏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小敏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2千余元。
小敏监护人认为严某主张的费用过高,小敏是未成年人,对于滑雪风险认知不足,事发前确认雪道无人才滑行,因严某中途横滑才发生意外事故。且滑雪场未警示安全须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级雪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
滑雪场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提示安全,事故是两人碰撞所致,与雪场无关,雪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严某在小敏前方滑行,小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没有证据支持严某在雪道内横穿,故小敏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滑雪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乌云嘎:法院在处理滑雪者之间碰撞纠纷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确定了滑雪者要遵循优先原则,也就是在前面的滑行者对雪道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小敏明显没有遵循这一规则。
由于肇事者小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敏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严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敏及其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安全规范: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有优先权
法官介绍,雪道上也有“交规”,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规定,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优先,“追尾”就是后者责任;还有在雪道内横穿、拐入时,是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这点类似并线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否则,拐入、横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苑某虽然未成年,但已是一名技术娴熟的滑雪爱好者,事发当天,他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经医院诊断,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参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六条的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据此认定,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当天除佩戴头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舒戈: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所以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参加者都应该对风险有所认知,除非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能自甘风险。
最后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义务 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滑雪者,首先自身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但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雪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或者雪场本身有安全隐患,那又该如何厘清安全责任呢?再来看刘某的经历。
刘某在某雪场聘请了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场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刘某认为,滑雪场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设备,自己摔倒很久后教练才发现并联系家属找来救助人员,为此,要求滑雪场赔偿自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但未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滑雪场虽自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亦对此不认可。最后法院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滑雪场对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洋:滑雪场作为经营者要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还有救援设备,在伤者受伤之后,要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固定视频证据,以避免在以后纠纷产生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滑雪者应佩戴护具 严格遵守雪道“交规”
法官提示,滑雪作为一项高风险体育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论是双板还是单板,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不得在雪道内无故停留、随意横穿。同时,还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手套、护膝等护具,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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