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新法律规范了哪些问题,与其他法律该如何衔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介绍,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把握了以下几点↓↓↓
-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的精神。
- 积极回应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增加关键词搜索、侵害数据权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平台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 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科学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反垄断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关系。
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 引导行业服务升级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有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商品价格,也有外卖平台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内卷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整治这类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滥用数据权益及恶意交易。例如,网约车平台若通过算法隐蔽压价或转嫁成本,将面临处罚;外卖平台需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并及时处置商家违规行为。这些都是在遏制 “低价——低质” 的恶性循环,引导行业从流量争夺转向服务升级。
具体来看,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平台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置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 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
-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新法专门作出规定
针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专门作出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整治“傍名牌”现象 明确混淆行为的标准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小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及名称与知名品牌极其相似,又或者是一些食品饮料的包装,与一些知名品牌仅一字之差,非常容易混淆、看错。针对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高莉娜说,这类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点,本次修订又增加了一些规定:首先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其次是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以及将他人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后是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来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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