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吕栋
当地时间5月1日,英国高等法院就三星诉中兴通讯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费率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三星须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3.9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6.77亿元),作为双方2021年专利交叉许可到期后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
在具体诉求中,中兴通讯主张三星应支付7.31亿美元,三星则认为合理金额不应超过2亿美元。而英国法院的判决表面上看是“折中”,但结合双方在全球其他法域的平行诉讼结果,这份判决又显得格外孤立。
就在刚刚,观察者网获悉,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兴与三星的交叉许可协议作出了裁决,认定中兴提出的7.31亿美元六年期许可方案符合FRAND原则。此外,即使采用英国法院适用的较短期限(五年),中国认定的最终结果也将超过6亿美元,是英国方案的1.5倍多。
2024年底,三星率先在英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FRAND许可费率。中兴则在中国、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及巴西等地发起平行诉讼。此后,德国法兰克福法院、慕尼黑法院以及UPC、巴西上诉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中兴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的反报价被认定为“畸低”。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法院在许可费计算上“独树一帜”的做法,与其他法域出现明显背离。国外专利媒体IPfray指出,在德国、UPC、巴西等法院均支持中兴立场和报价的同时,英国法院却采取完全错误的方法进行裁决,此举意在坚持其“forum selling”策略,吸引更多主体前来英国诉讼。
纠纷缘起,一场横跨欧亚的专利费率战
三星与中兴通讯的专利许可争议,源于双方此前签署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于2021年到期。协议到期后,双方就新一轮的授权费率展开了漫长的谈判。
中兴通讯手握超过65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认为其专利组合的价值应在新的许可费中得到体现,主张三星应支付7.31亿美元。而作为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制造商,三星则表示中兴提出的费率过高,不符合FRAND原则,认为合理金额不应超过2亿美元,试图通过谈判压低成本。
谈判陷入僵局后,三星率先于2024年12月选择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FRAND费率。这一举动,使得英国成为双方全球专利战的核心战场之一。
中兴通讯并未被动应诉。作为回应,中兴通讯在中国、德国(法兰克福和慕尼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以及巴西等地相继提起了平行诉讼。由此,围绕同一份专利组合的FRAND费率问题,同时在多个主要法域展开审理。这种平行诉讼格局,为后续观察不同司法体系的裁判逻辑,提供了直观的对照。
从观察者网获得的信息来看,中国法院已充分支持中兴的诉求,裁决中兴通讯与三星的6年期FRAND交叉许可协议金额为7.31亿美元,5年期协议金额超过6亿美元。
而从2025年初开始,欧洲其他法院的判决也已陆续出炉。
2025年2月25日,德国法兰克福法院率先作出判决,认为中兴通讯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的反报价“畸低”。同年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测算中兴报价后,驳回了三星发起的侵权诉讼。2025年4月30日,慕尼黑法院再次下发对三星的禁令,认定三星侵犯中兴专利权成立,且中兴通讯的报价符合FRAND。
此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驳回了三星基于法兰克福在先案件的FRAND反诉,巴西上诉法院同样驳回了三星的FRAND立场。简言之,在英国之外的主要法域,中兴通讯的FRAND主张几乎全线获得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中兴通讯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不久,三星电子曾提出对重庆最终FRAND条款管辖权的挑战,但遭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英国高等法院于2026年5月1日作出了与众不同的裁决。虽然3.92亿美元的金额也价值不菲,但其计算方法和对中兴专利价值的认定,却引发了广泛质疑。
中兴通讯
背离主流做法,可比协议的选择引争议
英国法院判决中最受争议之处,在于其许可费计算方法的单一化,以及对可比协议的不当选择。
首先,在计算方法上,英国法院采取纯粹的可比协议法,拒绝使用自上而下法(Top-down)进行测算或交叉验证。而在双方的平行诉讼中,德国慕尼黑、法兰克福法院在测算FRAND费率时均采用了Top-down。
更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自己在审理“Optis vs Apple”案时也曾使用Top-down进行交叉验证。但在本案中,法官明确表示,虽然有权使用Top-down,但“并无义务这么做”。这种拒绝国际主流做法、拒绝交叉验证的态度,使得费率计算结果缺乏整体行业许可费率的参照系,容易产生偏差。
其次,在可比协议的认定上,英国法院的选择更令人费解。法官认为,中兴通讯历史上与三星、苹果达成的两份许可协议“the Big Two”仍然是“最好的可比协议”,并将其作为费率计算的起点。
然而,判决书本身也承认,这两份协议存在“极大的非FRAND因素影响”。具体而言,在协议谈判时,中兴正需要现金流维持经营;而三星和苹果作为拥有强势地位的实施人,通过各种谈判手法迫使中兴作出了过多让步。换言之,这两份协议是在特定压力环境下签署的,并未真实反映中兴通讯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
英国法院的逻辑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一家权利人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如经营困境、财务危机)被迫签署了一份过低的许可协议,是否意味着其专利价值从此被永久锁定?是否再也无法获得符合FRAND的合理许可费?这与专利侵权救济中避免“专利劫持”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兰克福法院在平行诉讼中指出,历史协议已经到期,且在许可期限、专利范围、许可方式等方面与当前争议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直接作为可比协议。英国法院强行使用一份公认“价值被过分贬低”的历史协议作为基准,客观上起到了固化历史不公的效果。
外媒IPfray的报道直言,英国特殊的裁决并没有给中国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反制手段。最终,英国的诉讼程序(仅仅是结案陈词就耗时三天)都将是一场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三星集团
前后态度不一,英国判决中的“小心思”
如果说可比协议的选择尚可被认为是司法裁量权的范畴,那么英国法院将权利人是否“热衷诉讼”作为衡量专利价值高低的一个因素,则超出了合理的裁判边界。
在判决中,法官认为中兴作为中国企业,不应收取与诺基亚、爱立信、InterDigital同样高的许可费,理由之一是诺基亚、爱立信和IDCC是“热衷于诉讼的权利人”,而中兴总是以温和的谈判方式达成许可。
判决书提到,爱立信在与三星的谈判中曾发起337调查,而诺基亚尽管在2023年与三星达成许可时并未实际发起诉讼,但因诺基亚“存在一定的诉讼历史”,法官仍然认定相关协议不可比。
这一说法的潜台词是,权利人应当更多地发起诉讼来维护专利组合的价值,如果没有发起诉讼,专利价值被低估也是“咎由自取”。法官甚至在判决中强调自己并非批评诉讼活跃的主体,只是在描述客观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种将诉讼活跃度与专利定价挂钩的推理,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专利的价值应当由其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决定,而非由权利人是否进行大量诉讼来决定。
中国企业并非缺乏诉讼能力,但中国企业受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影响,更倾向于优先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许可争议。英国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将一种特定的商业文化,积极甚至好斗的诉讼策略,通过司法判决赋予了更高的商业回报。这不仅对其他法域的文化背景缺乏尊重,也可能在全球范围内鼓励不必要的诉讼。
更微妙的是,英国法院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出现了前后矛盾。在2025年的临时许可一审判决(后被上诉法院驳回)中,英国法院曾强烈抵制诉讼,宣称“善意的权利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发起任何侵权诉讼”,并认定中兴通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迫使三星接受重庆法院管辖并非“善意行为”。
然而在本判决中,法院却转而鼓励“诉讼活跃主体”获得更高定价。同一法院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立场,以中兴为代表的中国企业不得不面临英国抛出的难题:如发起诉讼,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的hold-up;如不发起诉讼,英国法院将认为其专利包价值更低。
从判决思路来看,英国法院的目的可能是想把英国塑造为全球SEP(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优选地:既压制权利人在其他法域的诉讼,又鼓励当事人将FRAND费率争议独家提交英国法院。
正如外媒分析所指出的,英国法院正通过这种“创造性”裁判,将伦敦打造为吸引实施人提起FRAND诉讼的目的地。这些做法不免引起其他法域对自身司法主权的担忧。考虑到英国一、二审判决之间可能出现巨大差异(Optis vs Apple案二审金额为一审的10倍),本次一审判决在上诉法院能否维持存在较大疑问。
但无论如何,这一判决已经释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在英国,专利价值的评估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还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愿意卷入更多诉讼,以及是否愿意将“战场”限定在英吉利海峡之内。对于更多出海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需要警惕的司法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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