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女)和顾某(男)曾经是恋爱关系,但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两人在一起生活后,于2010年生下儿子小顾(化名)。小顾出生后一直跟着妈妈林某在老家生活,而顾某作为父亲,十多年来几乎没有给过抚养费。
由于长期缺乏父亲的关爱,再加上身边人的闲言碎语,逐渐长大的小顾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产生了厌学情绪,从2023年开始就休学在家。
■陈凤翔绘图
2024年,林某作为小顾的法定代理人,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一次性支付从2010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3万余元,并且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小顾年满18周岁。
顾某辩称自己已经退休,仅靠退休金生活,没有能力支付这么多抚养费,只同意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小顾出生后随母亲林某生活,顾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经查,林某需工作维持生计并照顾小顾,抚养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小顾的健康成长。顾某辩称其已退休,经常生病,但顾某患病有部分医保报销,每月还有退休金,相较于林某单方多年照顾小顾的情况而言,顾某至少应给予小顾合理的抚养费保障。
考虑小顾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身心状况等方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顾某的负担能力、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抚养费标准按照1000元/月计算。目前小顾情绪低落,林某、顾某作为父母,理应共同努力,给予心灵慰藉,帮助小顾走出困境,有效促进其健康成长。
综上,法院判令顾某向小顾支付2023年12月份之前的抚养费15万余元,并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顾年满18岁止。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一案例不仅展现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具体法律实践,更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判决保障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同时,通过专业心理干预守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让司法力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筑就起“物质+心理”的双重保障防线。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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