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顾客,商家经常在店内显眼的地方张贴支付二维码。 然而,有些人却动了脑筋,“盗取、更换”商户支付码,企图不劳而获“躺着收钱”。 近日,海沧法院公布了一起利用交换商户支付二维码屡次盗窃他人财物案件。
男子张某、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没想到,他们出狱后又“重操旧业”。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张某、李某、杨某(另案处理)在海沧再次实施犯罪。 他们转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张某名下账户的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支付宝支付二维码。 该二维码被他人摊点的支付二维码覆盖,李某用手机登录上述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赃款,并将赃款用于日常开支。
据统计,张某、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共盗窃1700余元。
2024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依法没收查获的手机和支付二维码,追缴违法所得1700余元,赔偿受害人。
【法官陈述】
盗窃1500元以上再次符合“数额较大”标准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犯罪人已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如果盗窃金额再次超过1500元,则视为符合“数额较大”标准。 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1700余元,数额较大。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商户在使用二维码收款前应提高警惕,核对支付账户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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