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华北、东北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月29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紧急预拨3.5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广东、陕西开展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记者梳理发现,根据相关规定,针对受灾地区,相关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还有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政策。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先弥补企业损失,若有余额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个体工商户损失参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其他税费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等,在纳税人因灾纳税困难、住房灭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船报废灭失、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下,可享受相应的减征、免征或退税政策。
对用人单位来说,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批准可暂缓缴纳社保费,期限一般不超一年,其间免收滞纳金;遇不可抗力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相关报告表,以及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办理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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