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儿子就离婚?”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一宗夫妻双方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从平等尊重的婚姻观念出发,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
生育分歧引发婚姻危机
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然而,双方婚后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分歧。直至2021年6月,双方进行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2021年8月份开始分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按东莞第一法院与市妇联建立的家事纠纷委托调处机制,法院首先将该案委托给市妇联“家事调解中心”开展案情摸底和调解工作。
在调解沟通中,张先生对于起诉离婚的态度坚决,在他看来,陈女士一直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而另一边,陈女士情绪激动,“他多次逼我按婆家意愿生儿子,我不愿意,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我不同意离婚。”
妇联调解人员将上述情况记录在调查跟踪表,并向指导本案调解工作的法官钟柳云反馈。
法律保护生育自主权
在该案初次庭审时,双方态度、观点与调解阶段无异,并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表现与众多证据材料对比,法官发现虽然陈女士目前不同意离婚,但前期曾在微信对话中表达过离婚的强烈态度。
钟柳云认为除需进一步了解陈女士真实想法外,还需梳理双方对财产状况、分配情况及对抚养权的意见,明确双方底线。
电话中,陈女士向法官表示,“看在女儿和多年情分上,为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就这样结束我很不甘心……”
“作为当事人,情绪化难以解决问题,但法律对生育自由是给予充分尊重的,对于决定是否生育,法院主要考虑你本人的真实意愿。”面对陈女士的困惑,法官联合妇联进行情绪安抚与疏导。
陈女士称,“我确实不想生,若他坚持要离,经济补偿要保证到位。”
另一方面,钟柳云也向张先生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得知陈女士愿意“放手”后,张先生表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可以适当让步。
避免陷入“工具化婚姻”的泥潭
在确定双方已保持一致的调解基础上,钟柳云再次约谈双方,陈女士与张先生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宗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调解成功的离婚案例,法院与妇联协作配合促成案件解决。
在本案中,夫妻因生育分歧无法调和,解除婚姻关系反而有利于双方重新追求生活目标,可以避免陷入“工具化婚姻”的泥潭。该联调机制通过心理疏导缓解当事人压力,从尊重和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更体现“婚姻应基于平等尊重而非生育捆绑”的正确价值观,纠正“多子多福”的错误生育观念,促进社会婚姻价值观回归情感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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