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开门杀”、“搭便车”等交通事故怎么赔?最高法明确
中新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 高萌)机动车“开门杀、好意开车搭载他人、酒驾等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何界定责任,又如何赔偿?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对上述情形的追责和赔偿作出明确。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贸然开车门,导致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危险交通行为。《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典型案例2中,机动车驾驶人董某停车后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疏于观察即打开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潘女士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认定,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好意让人搭车,出了事故怎么赔偿?最高法介绍,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案例3中,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人民法院综合事故成因和相关事实,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理赔吗?案例1中,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车辆交于冯某驾驶。冯某超速驾车,与小刚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小刚受伤。小刚请求冯某、张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对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即使车主投了3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也是免赔的。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驾驶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非本案交强险条款确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在驾驶人饮酒驾驶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刚8.3万元。张某某明知冯某饮酒,仍把车交给其驾驶,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部分,由冯某赔偿小刚,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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