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10日电 据最高检官方微信10日消息,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成效,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4件,其中,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打着“养老金融”旗号,以提供养老公寓、旅居基地为噱头,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非法集资的养老诈骗案。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周某标,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裔某集团”)副总经理。
被告人李某、霍某珊,均为裔某集团股东、副总经理。
被告人周某桃、徐某、危某香,均为裔某集团销售总监。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沈某峰全面负责公司决策并实际控制公司资金;周某标、李某、霍某珊负责分管公司销售、旅游基地和养老项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负责带领销售团队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标、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桃撤回上诉,裁定驳回周某标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某,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顾某,致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员、北京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张某锋,北京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信息公司”)股东、北京网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被告人刘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被告人王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风控总监,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另案处理)系网某投资中心股东,以网某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通过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 “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
其中,2018年,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4人分别将持有的网某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4人仍实际指导或参与“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经营。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锋、王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被告人刘某香,青岛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刘某香之女,金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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