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
选择猫猫狗狗作伴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仅就养犬而言,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但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也衍生了一些涉宠物纠纷,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2月5日,最高法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言时表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
现实生活中,禁养的大型犬只致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予以回应。
该案例中,刘某某饲养了一只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陈宜芳在发布会上表示,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据介绍,人民法院也在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
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宜芳表示,人民法院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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