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日记是中国美妆品牌,2017年由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立,多年营销积累了超高知名度。
然而,逸仙公司发现,明某公司、王某未经同意,擅自在自营的两家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带有“完美日记”相同标识的卫生巾产品,店铺名称也直接使用了这一商标。
■赖方方绘图
据公证书反映,明某公司是店铺经营者,王某是明某公司店铺品牌授权方,涉案产品的出品商为明某公司,生产商是誉某公司。
逸仙公司认为明某公司、王某、誉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停止在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逸仙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明某公司等被告却认为,卫生巾与化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王某是第5类第20211250号“完美日记”商标原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卫生巾与逸仙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理由包括:二者均用于个人护理,主要消费对象为女性;且均需具备卫生用品生产资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一致。此外,逸仙公司注册商标经长期宣传已具知名度,涉案商品易造成混淆。
此外,第20211250号“完美日记”商标已于2021年10月20日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次,涉案卫生巾不仅使用无效商标,还突出使用其他构成近似的标识,且未获授权,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对于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逸仙公司第25536197号“perfect diar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明某公司、王某共同向逸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誉某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对前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后,明某公司、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努力创建自有品牌,不可抱有“搭便车”“打擦边球”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的过程中,尽量通过合法渠道或在品牌专卖店进行购买,必要时可查看经营者的商品渠道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获得授权经营,并保存好交易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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