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其独特的口感而闻名。为促进樟树港辣椒的增值,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为了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20日,目前仍在有效期间内。
多年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不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樟树港辣椒”商标进行宣传维护,使得“樟树港辣椒”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甚至还有人称之为“椒界爱马仕”。
但樟树港辣椒的上市期为每年的4—10月,许多商家在休市期利用“樟树港辣椒”作为招牌招揽客户,谋取非法利益。2024年1月份,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发现广州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店铺某湘菜馆店内有菜品“煎樟树港辣椒”,价格为42元,月销量13。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湘菜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庭审中,广州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案涉店铺系其经营,现菜品已不再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基于侵权行为已停止,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当庭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中,广州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销售的菜品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起到了识别商品产区及商品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黄埔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广州骏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元;二、驳回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一根辣椒见法治。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既关乎农民“钱袋子”,更涉及消费者“舌尖安全”。本案为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划出法律红线,也提醒市场主体,唯有尊重知识产权,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谢淑敏 李万菁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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