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资3000多万元给儿子买婚房,儿子离婚时这笔钱算“借款”?电动车货不对板,为何不能“假一赔三”?被同行“抹黑”恶意投诉,商家能否维权?本期案例关注出资购房、“假一赔三”和恶意投诉的情形。法官提醒,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未约定出资性质且举证不足以证明为借款的,不宜认定为借款,通常视为赠与。
假一赔三
●明知商品货不对板多次“买假索赔”
●不存在欺诈法院不支持三倍赔偿
黄先生与石女士为夫妻。2023年12月31日,他们在广州南沙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分别花费4980元和4880元购买了两台电动自行车。
车辆到手后,夫妻两人向卖家指出,车辆的实际状况与车辆合格证所载信息不符,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类型是锂电池,但车辆实际配置的电池为铅酸电池,要求卖家赔偿。卖家则回复称,厂家配置的出厂电池就是石墨烯铅酸电池,按照国家标准合格证标注锂电池,消费者要求装锂电也是可以的。
对此,二人认为,卖家售卖与合格证不符的商品是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卖家返还其购置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款并以总价款为基数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关于返还购车款问题,法院认为,案涉电动车的合格证显示电池为锂电池,但卖家出售时安装的是铅酸电池,因此卖家存在销售过错,黄某夫妻要求退还购车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黄某夫妻应将两台电动自行车返还给卖家。
关于赔偿三倍价款问题,法院认为,黄某夫妻确认在购车时已知卖家安装的电池是铅酸电池,而车辆合格证也随车一并提供。在此情况下,黄某夫妻理应知道实际电池与合格证上电池不符。故黄某夫妻主张受到卖家欺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通过类案检索,黄某夫妻曾连续三天在广东省三个不同城市购买6辆相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其中5辆均为同一型号),明知货不对板却依然购买且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日常生活使用范围。综上,本案中法院对于黄某夫妻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卖家返还黄某夫妻全部购车款,黄某夫妻将所购的两台电动自行车返还给卖家,同时驳回黄某夫妻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晓丹 魏小银 肖亦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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