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布《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此次为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则,目的是细化、补充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社会类保租房运营管理,推动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2023年8月,深圳发布实施了政府规章《管理办法》,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划分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并建立了社会类保租房的出租运营和监督管理基本规范。
《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不擅自改变社会类保租房用途或者将社会类保租房上市销售、变相销售。而在租金方面:社会类保租房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租金为项目平均租金)。
房源发布方面,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社会类保租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人群方面,社会类保租房项目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承租条件的个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承租条件的员工入住。
申请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未在深圳市规定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申请人为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在深圳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深圳市退休的除外。
本文链接:深圳拟出保租房新规: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价90%http://www.sushuapos.com/show-6-9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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