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9日电 据高检网9日消息,日前,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丁振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委常委、副区长,开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25年12月17日通报,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通报,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丁振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丁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丁振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高速集团)前身为1986年3月成立的贵州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1993年更名为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2013年4月改制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11亿元,是贵州省大一型商业一类企业、贵州省资产规模最大的非金融类企业、贵州省首批8户省级国有投资公司之一、贵州省第一家AAA信用评级主体和首家债务融资工具(DFI)注册企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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