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15日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美谷”)15日晚间公告,1月15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ST美谷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是被告(担保),涉案金额约5978.64万元(判决),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判决。
公告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银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简称“金环绿纤”)向原告浙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逾期违约金、留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总额暂计6006.55万元;判令原告对《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原告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等。
相关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ZY2021SH0042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金29918323.31元、逾期违约金377406.48元(暂算至2025年8月19日,此后以第一项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留购款1000元、律师费损失15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2181.34元;
2、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ZY2021SH0042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完毕前,ZY2021SH0042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ZY2021SH0178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金29071783.11元、逾期违约金362849.65元(暂算至2025年8月19日,此后以第四项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留购款1000元、律师费损失15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1835.25元;
5、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ZY2021SH0178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上述第四项债务清偿完毕前,ZY2021SH0042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7、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其中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1月14日,此后停止计算)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y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对被告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6255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d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67号商铺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d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65号商铺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其中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1月14日,此后停止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追偿;
13、驳回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27元,由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405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影响方面,*ST美谷表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ST美谷提示,本次诉讼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美谷表示,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的《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法院和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签署了相关合同(含协议),前述合同(含协议)履行完毕并完成相关登记后,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将不再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具体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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