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哺乳期女教师被调为保洁工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当事人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然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请假产假和哺乳假。产假结束后,谢某向学校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却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不同意这一安排,导致她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间未出勤。
在此期间,某小学还向谢某发出了《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意图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谢某不服,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拖欠工资。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某小学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积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某小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做出了维护谢某合法权益的判决。
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随意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任意调岗等不当行为。法院的判决不仅给予了谢某经济上的救济,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积极保护,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尊重妇女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此案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促进社会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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