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梁某通过微信结识了陈某,对方手中有一款名为“法国天使之吻”的减肥药,据说效果神奇。出于对美好身材的渴望,梁某毫不犹豫地支付了688元,买下了这瓶减肥药。
■赖方方绘图
初次尝试,梁某觉得效果不错,于是,她再次联系陈某,还想再买三瓶。陈某慷慨地给出了优惠价,梁某满心欢喜地支付了1888元,期待着更完美的自己。
谁知,这次服用后,梁某不仅没有感受到之前的轻盈,反而身体出现了不适。她急忙联系陈某,希望退货并得到赔偿。陈某虽然承诺退款并给予一定补偿,但梁某要求十倍赔偿,双方因此协商无果。
梁某仔细观察了那瓶减肥药,发现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更别提食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信息了。
于是,她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退还货款2576元并赔偿十倍货款6880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减肥药产品仅有简单的塑料包装盒,包装盒仅张贴了一张正品标识贴,标识贴上的二维码无法扫描,塑料包装盒和胶囊上均未标示产品名称、成分或配料、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从双方协商赔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陈某明知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予以售卖,有违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陈某向梁某退还货款共计2576元并赔偿688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药品不是一般商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所购药品不符合相关产品包装要求,或者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要及时与销售者联系维权。
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荔法宣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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