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昨(1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征求意见稿内容扩充至60条,包括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本次修订内容包括,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等。
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采血间隔修订为不少于90天
根据征求意见稿,献血工作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是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全政府组织领导与保障、社会协调宣传动员、单位(社区)落实组织推动和个人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
同时,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从不少于六个月修订为不少于九十天。
鼓励支持血液采供贮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人口较多和用血需求较大的县(市,区)酌情增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数据库,监测稀有血型血液实时库存动态,制定应急调配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稀有血型献血者可以快速响应,保障患者临床用血需求。
进一步完善保障激励机制 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者保障与激励机制,单列了第四章。其中拟规定,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奖励机制。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
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献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费用,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调整献血年龄和全血捐献间隔 基于实践验证及国际通行做法
拟延长献血年龄和缩短全血捐献间隔期基于哪些考虑?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出,该调整主要基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国内实践验证,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考虑。国家卫健委表示,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献血年龄为18至65岁(我国香港地区:16-75岁,澳门地区17-69岁;美国最低16岁,无明确上限;英国17-65岁;加拿大17岁,无明确上限;澳大利亚18-75岁;日本16-69岁)。献全血的时间间隔我国香港地区11周,澳门地区12周,其余各国普遍为8-12周(美国8周,英国12周,加拿大8周,澳大利亚12周,日本8周)。
献血者献血前均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安全。现代医学证明,人体血液不断新陈代谢。一次献血400毫升,仅占总血量的10%左右,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我国海南、江西、深圳等部分省市已对献血年龄上限和(或)献血间隔作了相应调整,有地方法规实践。
国家卫生健康委昨(1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征求意见稿内容扩充至60条,包括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本次修订内容包括,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等。
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采血间隔修订为不少于90天
根据征求意见稿,献血工作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是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全政府组织领导与保障、社会协调宣传动员、单位(社区)落实组织推动和个人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
同时,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从不少于六个月修订为不少于九十天。
鼓励支持血液采供贮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人口较多和用血需求较大的县(市,区)酌情增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数据库,监测稀有血型血液实时库存动态,制定应急调配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稀有血型献血者可以快速响应,保障患者临床用血需求。
进一步完善保障激励机制 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者保障与激励机制,单列了第四章。其中拟规定,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奖励机制。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
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献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费用,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调整献血年龄和全血捐献间隔 基于实践验证及国际通行做法
拟延长献血年龄和缩短全血捐献间隔期基于哪些考虑?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出,该调整主要基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与国内实践验证,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考虑。国家卫健委表示,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献血年龄为18至65岁(我国香港地区:16-75岁,澳门地区17-69岁;美国最低16岁,无明确上限;英国17-65岁;加拿大17岁,无明确上限;澳大利亚18-75岁;日本16-69岁)。献全血的时间间隔我国香港地区11周,澳门地区12周,其余各国普遍为8-12周(美国8周,英国12周,加拿大8周,澳大利亚12周,日本8周)。
献血者献血前均开展必要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安全。现代医学证明,人体血液不断新陈代谢。一次献血400毫升,仅占总血量的10%左右,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我国海南、江西、深圳等部分省市已对献血年龄上限和(或)献血间隔作了相应调整,有地方法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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